為進一步規范煤礦勞動用工,提高煤礦從業人員素質,近日,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、國家能源局和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《關于進一步規范煤礦勞動用工促進煤礦安全生產的指導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指導意見》),從規范勞務派遣用工、規范從業人員工作時間、提高從業人員工資待遇和提升從業人員素質等方面提出具體意見。
“煤礦井下工作崗位是煤礦企業主營業務崗位,不得采取勞務派遣用工。”《指導意見》要求各地區要摸清本轄區煤礦企業勞務派遣用工情況底數,制定詳細計劃,按照保安全、穩就業相關要求,在不影響煤礦安全生產和社會穩定的前提下,采取以轉為勞動合同制用工為主的方式,有序將勞務派遣用工轉為直接用工或實施轉崗,推動煤礦企業在2021年底前逐步取消井下勞務派遣用工。
《指導意見》指出,煤礦企業要按照《勞動合同法》中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、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的規定,嚴格控制非主營業務崗位勞務派遣用工數量和用工比例,到2021年底前,將比例控制在從業人員總數10%以內,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統一管理和培訓。
為降低勞動強度、強化勞動保護、改善作業環境,《指導意見》建議各地區推動煤礦企業通過提高礦井機械化、自動化、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,大力研發應用煤礦機器人,推行“一優三減”,鼓勵有條件的煤礦積極推行“四六”工作制等縮短單班井下作業時間。
“井下作業人員每日工作時間(包含從井口到作業地點往返時間等)不超過8小時,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。確因生產經營需要,經與工會和從業人員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,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;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,在保障從業人員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,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。煤礦企業安排井下作業人員延長工作時間的,應依法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。”根據《指導意見》,煤礦企業應依法制定從業人員工作時間管理制度,嚴格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、延長工作時間的相關規定。
值得注意的是,《指導意見》明確提出“鼓勵逐步取消夜班作業”。各地區應鼓勵有條件的煤礦企業通過優化采掘設計、改進勞動組織、升級裝備技術等措施,減少夜班作業,逐步實現取消非智能化采掘工作面的夜班作業。同時要求相關部門對夜班取消采煤、掘進作業的煤礦,按有關規定優先給予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補貼支持。
四部門同時建議,各地區應積極引導煤礦企業逐步提高從業人員工資水平,實現工資待遇與勞動強度、崗位貢獻相匹配。并明確“加大工資收入向技能型人才、井下一線和艱苦崗位人群傾斜力度,以較為優厚的工資待遇吸引青年到井下一線工作。”
此外,提升從業人員素質,《指導意見》還要求各地區強化人員崗位匹配,推動煤礦企業把好人員準入關,加強崗前和在崗安全培訓、技能培訓等;結合高危行業領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動計劃實施,推動煤礦企業加強校企聯合,大力推進訂單培養、委托培養、聯合辦學、定向專業培養等,到2021年底前基本實現“入企即入校”,變招工為招生。
為確保規范煤礦勞動用工各項要求落到實處,四部門要求相關部門制定本地區規范煤礦勞動用工的具體實施方案,指導督促轄區煤礦企業結合實際,制定規范勞動用工的計劃和措施,并嚴格監督檢查和聯合執法。